神火股份: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19:19:39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火股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三个解除限售期,本次为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7 日,本
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上市 48 个月后(即 2025 年 7 月 8 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9 人,可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为 4,948,89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2%。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召开了董事会第九届十九次会议、监事
会第九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19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动事宜,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八届九次会议、监事
会第八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神火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神火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神火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神火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得商丘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商丘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6 月 5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
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在内网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 2021 年 6 月 3 日,共计 10 天;公示期满,公
司未接到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4、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神火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制订<神火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神火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项。
5、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会议、监
事会第八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6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 136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952.4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4.98 元/股调整
为 4.8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向 136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 1,952.48 万
股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占授予前总股本的 0.87%。
7、2022 年 6 月 11 日,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已超过 12 个月,预留的 278.9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尚未明确,该部分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8、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九届四次会议、监事
会第九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所、华金证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10、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7.82 万股限制性
股票的申请;2023 年 12 月 18 日,经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已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11、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九届十一次会议、监
事会第九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锦天城律所、华金证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13、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了回购
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57,840
股限制性股票的申请;2024 年 10 月 15 日,经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审
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14、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九届十九次会议、监
事会第九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锦天城律所、华金证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神火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26 名激励对象中除 6 人在解除限售期前退休、1 人在解除限售期前身故,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外,其余 119 人均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948,89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2%。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具体如下:
解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
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7 日,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届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安排 是否满足条件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119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人选;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件。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解除限售安排 是否满足条件说明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
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
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
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