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5 19:44:31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 6
第四章 持续信息披露 ...... 7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7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3
第六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 19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保密措施与法律责任 ...... 21
第八章 附则 ...... 23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有关
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等详见《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
建立与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起草和修订,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报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其所属机构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报送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
的格式与要求如实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记载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
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
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
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
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