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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安设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5 17:07:52

证券代码:300983 证券简称:尤安设计 公告编号:2025-050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并修订<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上述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最新规定,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运行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结合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情况,公司拟将董事会席位由9名调整为7名。其中,非独立董事席位数由6名调整为4名,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席位数保持不变,仍为3名。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公司(以 为维护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公司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企业)不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 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赔偿责任。 任。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职时确定的任职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职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 ……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起诉讼。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 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弥补亏损方案; 出决议;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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