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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5 17:02:28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
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 由于与第(1)(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
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 重大资产重组;
(2) 高比例送转股份;
(3)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 要约收购;
(5) 证券发行;
(6)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 股份回购;
(8)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9)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0)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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