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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关于提前赎回飞鹿转债的第九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5 15:51:36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赎回飞鹿转债的第九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可转债赎回条件满足日:2025 年 7 月 14 日;
2、可转债赎回日:2025 年 8 月 11 日;
3、可转债赎回登记日:2025 年 8 月 8 日;
4、可转债赎回价格:100.55 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 3.00%,且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5、可转债赎回资金到账日(到达中登公司账户):2025 年 8 月 14 日;
6、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5 年 8 月 18 日;
7、可转债停止交易日:2025 年 8 月 6 日;
8、可转债停止转股日:2025 年 8 月 11 日;
9、赎回类别:全部赎回;
10、最后一个交易日(2025 年 8 月 5 日)可转债简称:Z 鹿转债;
11、风险提示:根据安排,截至 2025 年 8 月 8 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飞鹿
转债”,将按照 100.55 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因目前“飞鹿转债”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存在很大差异,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大额投资损失,特别提醒“飞鹿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12、根据安排,截至 2025 年 8 月 8 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飞鹿转债”将按
照 100.55 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飞鹿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摘牌。持有人持有的“飞鹿转债”存在被质押或
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转股日前解除质押或解除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13、债券持有人若转股,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若债券持有人不符合创业板股票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飞鹿转债”转换为股票,特提醒投资者关注不能转股的风险。
自 2025 年 6 月 24 日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经连续 15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7.813 元/股),已经触发“飞鹿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飞
鹿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决定行使“飞鹿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飞鹿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现将“飞鹿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0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公开发行了 17,700 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1,770,000
张。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580 号文同意,公司 17,700 万元可转债于 2020 年 7
月 3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飞鹿转债”,债券代码“123052”。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期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4 日止。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飞鹿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9.9 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飞鹿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50),鉴于公司将于 2021 年 6 月 2 日(股权登记日)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3 日起调整为 7.05 元/股。
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70),鉴于公司 2021 年业绩考核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 3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800,8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已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7 月 15 日起调整为 7.06 元/股。
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80),鉴于公司已经办理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新增股份)事宜,新增股份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上市,根据《募集说
明书》的有关约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7 月 29 日起调整为
7.04 元/股。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120),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1 号)同意注册,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4,541,832 股。鉴于公司新发行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上市,根据《募集说明
书》的有关约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调整为
7.08 元/股。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6),鉴于公司 2022 年业绩考核未达到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以及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 72 名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 1,203,000 股以及 4 名离
职的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 45,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48,000 股。鉴于公司已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根据《募集说
明书》的有关约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7 月 25 日起调整为
7.09 元/股。
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9),鉴于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4 月 16 日至 2024 年 5
月21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即 6.38 元/股),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6 月7 日起调整为 6.06 元/股。
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披露《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74),鉴于公司将于 2024 年 7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7 月 10 日起调整为 6.01 元/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6 月 24 日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股票已经连续 15 个交易日
收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7.813 元/股),已满足公司 A 股股票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已触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实施安排
(一)赎回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赎回价格为 100.55 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每张债券当期利息 IA=B×i×t/365=100×3%×67/365=0.55 元/张
每张债券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0.55=100.55 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二)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即 2025 年 8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飞鹿转债”持有人。
(三)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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