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4 19:10:18
证券代码:300645 证券简称:正元智慧 公告编号:2025-067
债券代码:123196 债券简称:正元转 02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4)。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24 日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7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5 年 7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舒心路 359 号正元智慧大厦 A 幢
18 层。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艺戎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210,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1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2,102,01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3,303,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8,799,010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40,370,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8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0名,代表股份数840,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0名,代表股份840,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0名,代表股份840,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41,048,6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3%;133,94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0%;28,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8,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963%;反对133,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366%;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70%。
2、审议通过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41,075,83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3%;108,74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9%;26,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05,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325%;反对108,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384%;弃权 2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91%。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委派的李迎亚律师和汪节云律师见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