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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飞集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24 18:37:44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取消监事、监事会相关内容及章节,章程全文“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2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人员”
3 “财务负责人”修改为“总会计师”
4 第一条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 第一条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
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 第二条 营业执照号 5101091000981。 第二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01091000981。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6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
7 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8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8,041 万股,股本结构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8,041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9 ...... 额为 1 元,股本结构为: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11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2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义务。
13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14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15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6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持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法 计凭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律法规的规定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第三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 说明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并提供证明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查阅、复制公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司有关材料的目的的书面声明及保密协议(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法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
17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他非正当目的,承诺对相关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经核实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五十七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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