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重装:国机重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4 17:42:51
证券代码:601399 证券简称:国机重装 公告编号:临 2025-034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最新要求,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结合监事会改革要求以及 公司内部管理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 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监事会设置、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股东大会” “股东会”
2 “半数以上” “过半数”
3 “必须” “应当”
4 “辞职” “辞任”
5 “罢免” “解任”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7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25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25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在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在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510600000001048。2016 年 4 月 22 日,营 91510600735892505H。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600735892505H。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9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10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11 力的文件。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12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13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所投资的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所投资的全 计划的除外。
15 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