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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物联: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3 21:19:17

证券代码:688528 证券简称:秦川物联 公告编号:2025-014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以及修
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的最新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其中,原《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全文修改为“股东会”,不再《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逐一单独列示。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 变更
东大会审议 情况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修订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否 修订
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否 修订
5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否 修订
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否 修订
7 《防范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否 修订
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否 修订
9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否 修订
1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修订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否 修订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是 修订
13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否 修订
1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否 修订
1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修订
16 《总经理工作细则》 否 修订
1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是 修订
18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是 修订
19 《预算管理制度》 否 修订
20 《资金管理制度》 否 修订
21 《筹资管理制度》 否 修订
22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否 修订
23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否 修订
2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否 修订
25 《子公司管理制度》 否 修订
26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否 修订
2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修订
2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修订
上述修订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修订、废止权限。
特此公告。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4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2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表人。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3 /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4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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