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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3 19:19:18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5-044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九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
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正文修订内容
修订前的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全文删除所有“监事”相关内容,将“或”改为
“或者”
目录第四章 第一节 股东 目录第四章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目录第六章 董事会 目录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目录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目录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目录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删除
第二节 监事会
目录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目录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98)字第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98)字第
0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 0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705101389R。 91350000705101389R。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92,988,082 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92,988,082
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会会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销。 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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