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23 19:19:46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确
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
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
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
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
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具体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须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