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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3 18:20:0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下
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
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在买卖
前15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
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
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
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
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
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年内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可同比例增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
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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