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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3 18:20:0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权;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
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发展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发展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
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
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
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
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
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二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三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
员人数不足战略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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