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洁净: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23 17:51:36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洁净”或“公司”)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2024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400,000股,并于2022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9,2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5,60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3,261,83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0283%,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2,338,16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9717%。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20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75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0,000,000.00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5年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华医转债”,债券代码“123251”,并于2025
年6月27日进入转股期。截至2025年7月14日,“华医转债”累计转股1,018股,合计新增股本1,018股。
除上述情况导致股本数量变动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未发生因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等其他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2025年7月14日,公司总股本为105,601,01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4,6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1.749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953,018股,占公司总股本48.2505%。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原锁定期为2022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28日。公司股票于2022年1月28日上市,自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6月21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9.20元/股(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除权除息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39.20元/股),触发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锁定期延长至2025年7月28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3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4,64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495%。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3名,其中自然人股东2名,境内机构股东1名,分别为谭平涛、胡小艳、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谭平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2022年7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3)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失效。
2、实际控制人胡小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7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7月28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谭平涛、胡小艳承诺:
(1)本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本人将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失效。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
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单位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单位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本单位应将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单位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谭平涛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按照本人最低应增持金额减去本人已实际用于增持股票金额(如有)的差额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实际控制人胡小艳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实际控制人胡小艳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亦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签署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履行承诺时止。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实际控制人胡小艳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中国证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为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