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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度)

公告时间:2025-07-22 21:13:30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度)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加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正)和《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要求、社会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度)》(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经营发展、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要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在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 1-3 项系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必备条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 4 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监事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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