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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晶海: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22 19:33:28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5-075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及制定无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代为履行职责期间,并不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问询、调查以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专项报告;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的采访,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送达会议文件;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事先作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董事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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