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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晶海: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2 19:32:48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5-088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及制定无需经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8《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
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亦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当为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
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五)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视为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为股东会,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投资理财,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董事会及股东会授权金额,经股东会授权,每年度董事会就公司投资理财的金额上限进行审议并授权公司在年度内按需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公司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金额进行投资理财活动。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经对投资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后, 财务负责人向总经理提交投资理财申请书。
(二)购买理财产品期间,公司财务部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的重大动向,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出现汇率、利率发生剧烈波动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和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财务部应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告并提交内审部、总经理和董事会审阅。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四)投资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并向内审部、总经理提交投资理财报告。财务部应及时做好相关档案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五)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理财业务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财务列报。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投资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投资理财管理活动。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除购买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外,可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PR1级(低风险)、PR2级(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不含银行代售的非银机构,如信托公司等发行的产品);
2、流动性强且不影响公司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内审部、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及时收回投资并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汇报。如发现理财产品存在风险的,应提请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财务部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对财务部报送的投资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如因违反本制度导致理财产品无法赎回并导致公司产生损失的,公司总经理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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