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通:亿阳信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2 17:32:29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7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
第二章 定期报告...... - 4 -
第三章 临时报告...... - 7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7 -
第二节 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10 -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 13 -
第四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传闻澄清......- 16 -
第五节 其 他......- 17 -
第四章 信息传递和披露的程序......- 21 -
第一节 内部重大信息报送......- 21 -
第二节 信息报送及传递...... - 24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 25 -
第五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记者的沟通......- 27 -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9 -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 30 -
第八章 保密措施...... - 32 -
第九章 罚则...... - 33 -
第十章 附则...... - 33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所概括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
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应有任何可能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上述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3 -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和方式
公司须予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同时符合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须经上交所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公司在其他网站及报刊上登载定期报告的时间不得早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及报刊上登载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
报告。
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并公开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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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上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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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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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