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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2 16:46:32

股票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25-040
债券代码:138898.SH 债券简称:23 东方 01
债券代码:240620.SH 债券简称:24 东方 01
债券代码:241264.SH 债券简称:24 东方 K1
债券代码:241781.SH 债券简称:24 东方 0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简称“本议案”)。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
用。
二、关于《公司章程》等制度的修订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如下表:
序 制度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
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称《党 产党章程》(以下称《党章》)、《企业国有资
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程。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香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香樟
樟街 39 号国贸金融大厦,邮编 310006。 街 39 号国贸金融大厦 31-33 层,邮编 310006。
第八条 代表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其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选
举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4.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5.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对公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 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
班子成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 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
6. 有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 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实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资产管理,实业
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咨询服务;投资咨询;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 服务,投资咨询,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技术服
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按商务部核定目录经 务,进出口贸易(按商务部核定目录经营),进
7. 营);进口商品的国内销售;纺织原辅材料、 口商品的国内销售,纺织原辅材料、百货、五金
百货、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化工产品(不 交电、工艺美术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
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机电设备、农副产品、 制毒品)、机电设备、农副产品、金属材料、建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贵金属、矿产品(除专 筑材料、贵金属、矿产品(除专控)、医疗器械
控)、医疗器械的销售;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 的销售,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
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 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工
料出口,对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 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动人员(不含海员),
动人员(不含海员);房屋租赁;设备租赁; 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经济技术咨询。(未经金
经济技术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 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
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
财等金融服务)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公 (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公司
司董事会、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董事会、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 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管
事会、管理层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 理层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管理层提出;
管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管理层尤其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管理层尤 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
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领导办公会议前就党委研究讨
正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 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管理层其他成员
研究讨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管理层 进行沟通;
8. 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管理层的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管理层的 委成员在董事会、管理层决定时,要充分表达党
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管理层决定时,要充分表 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定情况及时向党委
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定情况及时 报告;
向党委报告; (四)及时纠偏。党委发现董事会、管理层
(四)及时纠偏。党委发现董事会、管理 拟决问题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
层拟决问题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
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 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
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 策事项的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
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及 组织报告。
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9.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删除
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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