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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22 16:48:3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并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的信息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报送的除外,但应依照《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财务报告等;
(四)《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报送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报送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负责协调报送各自单位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甄别,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一),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同步按照规定组织填写并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附件二格式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附件二格式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附件二格式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将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以此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价格;不得以此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的使用过程中注意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提示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内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自其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即便未进行登记也应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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