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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7-21 22:07:55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154 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全称
发行人、公司、联科科技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科有限 指 山东联科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前身
联科贸易 指 山东联科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联科化学 指 山东联科化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山东联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联科炭黑有限公司、山
联科新材料 指 东联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6 日终止挂牌,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联科化工 指 山东联科化工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联科卡尔迪克白炭黑有限
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海南联科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联科 指 青州联科投资有限公司、青州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
股股东
联银投资 指 潍坊联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注

潍坊涌金 指 潍坊涌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青州汇金企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注销
潍坊盛潍 指 潍坊盛潍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25 年 2
月 8 日注销
潍坊汇青 指 潍坊汇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注

东营涌银 指 东营涌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青州涌银企业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注销
联科投资 指 山东联科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保荐机构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 指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永拓会计师 指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北京永拓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简称 全称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营业执照》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发行预案》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及其修订稿
《可行性分析报告》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修订稿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2 年年度报告》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年度报告》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一季度报告》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一季度报告》
《2022 年度审计报告》 指 永证审字(2023)第 110026 号《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指 永证审字(2024)第 110001 号《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024 年度审计报告》 指 尤振审字(2025)第 0694 号《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股东会议事规则》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作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指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中
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 指 无数值

目 录

正 文......7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1
四、 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17
五、 发行人的设立 ......17
六、 发行人的独立性 ......18
七、 发起人和股东 ......20
八、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2
九、 发行人的业务 ......25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9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5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3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4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5
十五、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运作......45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5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45
十八、 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45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6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6
二十一、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6
二十二、 结论性意见 ......46
附件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专利情况 ......40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154号
致: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本所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指派律师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申请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
上报,并且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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