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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1 18:59:49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5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12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14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 14
第七章 附 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
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
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投资类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
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三方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付款申请,经分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为提高公司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是指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向项目的工程承包方、设备供应商等支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项时,先行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然后从募集资金专户再置换出等额的募集资金到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作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五条 凡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每
一笔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批。为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申请和审批手续,严格把控各个环节,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
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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