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能: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1 18:34:25
证券代码:600930 证券简称:华电新能 公告编号:2025-004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5月16日核发的《关于同意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35号文),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968,944,21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并于2025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1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5,801,242,600.52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含印花税)人民币209,369,531.47元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91,873,069.0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7月11日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7月11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69628_A0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7月18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20002551920021082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河北华电冀北新能源有限公司 0200025519200212631
司北京学院路支行
华电(四会)新能源有限公司 0200025519200211729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050189000700013855
新疆华电达坂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3505018900070001386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华电新疆乌鲁木齐县能源发展有限 35050189000700013866
司福州城北支行 公司
新疆华电木垒新能源有限公司 35050189000700013865
浙江磐安华电福新新能源有限公司 35050189000700013862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42876384230
四川盐源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33247640444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华电(肥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349376440794
京使馆区支行 华电(莱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331176389441
华电福新(雅江)能源发展有限公 322076407031
司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190357171000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大方乌江水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851902239410009
京分行营业部 六枝乌江水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851902241810008
华电科左中旗风电有限公司 755922408110007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1600001040018048
兰坪华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81600001040018055
宾川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8160000104001810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天津华电海晶新能源有限公司 81600001040018063
司总行营业部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81600001040018071
华电(曲靖)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81600001040018113
寻甸华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81600001040018121
华电福新民权县新能源有限公司 81600001040018139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1”,开户主体公司简称“甲方2”,两者统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1”,联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2”;两者统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其他因素,甲方需要变更其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方需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十三、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一、丙方二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