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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1 16:55:51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4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公司党委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江苏华信塑业发展有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江苏华信塑业发展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在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在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203007036025426。
用代码为:913203007036025426。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新增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77.50 万股,均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277.50
普通股。 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277.5 万股,
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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