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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实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8 18:42:14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4项和第5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标准;
5.未达到第1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社会责任相关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修正盈利预测;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
5.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
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的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邮寄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
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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