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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实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8 18:41:46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25-042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人。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皖东金瑞化工有限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皖东金瑞化工有限 公司(2014年10月更名为安徽金瑞投资集团公司(2014年10月更名为安徽金瑞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安徽省定远县大江医疗用品有有限公司)、安徽省定远县大江医疗用品有 限责任公司、来安县长安混凝土外加剂有限限责任公司、来安县长安混凝土外加剂有限 公司,出资时间为2006年12月19日。公司设
公司,出资时间为2006年12月19日。 立时股本总额为8,000万元,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为1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68,319,878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均为普通股。 568,319,878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除外。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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