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8 18:24:36
证券代码:301511 证券简称:德福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实际情况,修订《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文称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维护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 生或更换。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和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
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款、担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批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除外:……
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二)要约方式; 方式进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之十,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
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内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