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成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7 20:36:19
证券代码:837821 证券简称:则成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1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
司股票和债券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及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和债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无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无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但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
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有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其他北交所有相应规定的,公司遵照执行。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上市前两个交易日签署遵守北交所
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北交所报备。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业务系统。
第七条 保荐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转
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
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北交所安排的
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六条出具的
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北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
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上市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一条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