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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成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7 20:36:19

证券代码:837821 证券简称:则成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3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参照有关规定对关联方的定义,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工商登记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数额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5 日前向董事会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予以回避;(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低于 0.2%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长批准后实施,若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2%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2%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若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向股东会提交审议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向股东会提交审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七、十八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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