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7 19:44:36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二零二五年 月
(尚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参照《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及子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八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以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八)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十)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十一)购买控股股东对公司存在资金占用的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应当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可以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通报股东会并作出解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并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活动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凡
控股股东不能按期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应当以现金清偿,如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该清偿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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