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7 19:19:45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5-054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红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17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7 月 17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11日(星期五)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 102号楼二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0 人,代表股份 53,813,459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9.80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949,40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2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8人,代表股份 45,864,0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87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7 人,代表股份 1,464,18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53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6 人,代表股份1,464,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88%。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90,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37%;
反对 415,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14%;弃权8,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1,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997%;反对 415,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526%;弃权 8,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7%。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92,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5%;
反对 406,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5%;弃权14,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3,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772%;反对 406,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7311%;弃权 14,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17%。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82,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92%;
反对 415,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16%;弃权15,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3,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669%;反对 415,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3594%;弃权 15,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6%。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82,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94%;
反对 414,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4%;弃权
16,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3,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738%;反对 414,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2775%;弃权 16,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8%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78,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23%;
反对 423,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9%;弃权11,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9,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42%;反对 423,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9195%;弃权 11,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3%。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9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41%;
反对 403,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9%;弃权14,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6,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21%;反对 403,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5262%;弃权 14,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17%。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01,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45%;
反对 398,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02%;弃权13,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2,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646%;反对 398,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2052%;弃权 13,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02%。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388,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07%;
反对 413,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77%;弃权11,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9,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904%;反对 413,1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60%;弃权1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吴焕焕、程思琦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1、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