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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合盛硅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肖秀艮)(修订版)

公告时间:2025-07-17 19:20:05

股票简称:合盛硅业 股票代码:603260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合盛硅业
股 票 代 码 :603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肖秀艮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受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7 月 1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盛硅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基本情况......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本文另有所指之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释义
本报告书 指 肖秀艮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签署的合盛硅业
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肖秀艮
合盛硅业、上市公司、公 指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标的公司
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拟协议转让给肖秀艮
标的股份 指 的 60,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08%)
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肖秀艮于 2025 年
《股份转让协议》 指 7 月 16 日签订的《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肖秀艮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21123**********25
通讯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与未来增长前景的信心,故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安排外,肖秀艮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合盛硅业股份的计划安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025 年 7 月 16 日,合盛集团与肖秀艮签订《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合盛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60,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8%)以人民币 43.90 元/股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634,000,000.00 元)转让给肖秀艮。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肖秀艮持有合盛硅业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肖秀艮持有合盛硅业股份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8%。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受让方:肖秀艮(下称“乙方”)
2025 年 7 月 16 日,合盛集团与肖秀艮签订《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1.1 本次股份转让
1.1.1 乙方将按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1.1.2 在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双方同意,发生本款情形不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目标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 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 43.90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634,000,000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拾陆亿叁仟肆佰万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该价格系根据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不低于大宗交易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1.2.1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1,000,000,000.00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整),在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 3 个工作日内且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00,000,000.00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在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 8 个工作日内且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1,134,000,000.00 人民币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壹亿叁仟肆佰万元整),在标的股份交割日 30 日内且满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计作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1.3 交易税费
1.3.1 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3.2 甲方进一步承诺,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若因其未及时全额纳税而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 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协议和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二) 标的股份的交割

2.1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协议生效后的 5 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
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应的审批材料;
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2.2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2.3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4 在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查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三) 过渡期
3.1 自协议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3.2 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3.2.1 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任何方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2.2 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转让)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3.3 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协议生效后 45 日内获得交易所出具
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终止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归还已经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500,000,000.00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后 8 个工作日内归还。

若甲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归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则应以未还款项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十五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
3.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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