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工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7 19:19:45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2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9: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门开展的,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的一种监督和评价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监察,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
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等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
审计部成员由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理论知识的人员组成。
审计部在行政上归董事长分管,在业务上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组织、实施和协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可以根据需要,在公司所属部门抽调人员,开展相应的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连关系的人员不应参与内
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检查有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十)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
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审计部工作标准: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
反馈落实。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
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
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的立项由审计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提
出报审计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应在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 参加内部审计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
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资料清单,保证资料归集全面、真实,存档备查。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在 30 日内出具报告,并经审计成员签字认可,同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 15 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到审计部,被审计单位没有出具书面意见,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具有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并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
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职能部
门是开展审计工作的配合部门和审计整改的责任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审计整改任务,分析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落实整改要求及报告工作成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在每个项目审计结束后,将审计资料(包
括电子资料)进行汇总、归集,在每年度结束后集中归档。审计档案的销毁参照会计档案的规定执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10 年;财务审计报告:10 年;审计工作报告 10 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分为: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专项审计包括重大项目审计、基建审计、预决算审计、研发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公司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为: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主要包括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五)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者违法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法违纪的行为事实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