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趣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6 21:24:35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
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任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日内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董事提出辞任的,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和要求以前,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
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负
责日常联络工作,为审计委员会决策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资料,包括:
(一)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
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审议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 3 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
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
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