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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16 19:18:0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电话(Tel.):(+86)(755)8351 5666 传真(Fax.):(+86)(755)8351 5333/8351 5090
网站(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7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2957/FY/2025-878
致: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一药业”)的委托,担任特一药业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材料,并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实。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准确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充分、有效的授权。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5.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调整有关的事项。
2、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6.19 元/股。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与《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购回股份)为基数,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因派息调整行权价格的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24-0.05=6.19 元/股。
本次调整后,2021 年股票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6.24 元/股调整为 6.19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与《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调整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唐都远
陈本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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