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6 19:00:43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
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即少于6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
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
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
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
及最近5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五) 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 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其他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会通知发出后确需变
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 不应因此而改变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
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