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6 19:01:11
宝莱特:舆情管理制度(2025 年 7 月)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莱特”)
应对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
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已经或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
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组是公司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
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宝莱特:舆情管理制度(2025 年 7 月)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制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向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管理组下设舆情工作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总裁办
公室、证券部、品牌中心。舆情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助舆情管理组管理公众
媒体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
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组副组长。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管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媒体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回应,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猜测与
谣传;
(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
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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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舆情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知悉
舆情信息后应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舆情管理组副组长;
(二) 舆情管理组副组长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信息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管理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
管理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管理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处理方案: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组副组长和舆情工作小组工作人员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处理方案: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组组长应视情况召开舆情管理
组会议,综合评估舆情信息,制定应对处理方案。舆情工作小组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舆情传播平台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
提下及时发声,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猜测与谣传;
(四) 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如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监
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平
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
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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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
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