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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2025年版)

公告时间:2025-07-16 17:50:13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
(ESG)管理制度(2025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
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理念与原则
第五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六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
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
益的同时,公司积极参与地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九条 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条 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
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立ESG工作组,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分管领导和ESG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落实ESG工作任务。董事会办公室为ESG工作组的牵头部门。
(四)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ESG发展战略与目标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审定公司ESG报告。
(二)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ESG发展战略与目标和基本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统筹协调ESG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识别和监督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报告。

(三)ESG工作组负责贯彻落实公司ESG发展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ESG工作;拟定ESG制度文件、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对公司ESG信息收集和汇编,组织编制ESG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开展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了解诉求、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ESG工作组其他工作。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
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切实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并
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代表董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
守信,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
产品特点,制定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
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
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
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
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政策的有关要求,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八条 公司积极采用低碳排放、资源利用率高、
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九条 公司积极提倡员工爱护环境,改善环境,
不断提高公司和员工的环保意识,开展绿色环保培训及宣传活动。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
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
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
第四十四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监管机
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五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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