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股份: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7-16 17:42:56
证券代码:600469 证券简称:风神股份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股份”“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若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我国在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全钢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由于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目前全球市场主要被国际三大品牌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异所垄断。国内轮胎企业亟需进行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扩大我国全钢巨胎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行业影响力。因此,该类产品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品类别,在轮胎行业中属于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主要投向巨型工程子午胎,产品尺寸均在49吋以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鼓励类“十一、石化化工 10.轮胎”中的巨型工程子午胎(49吋以上)。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市场前景广阔
工程子午胎相较于工程斜交胎拥有承载能力大、滚动阻力小、耐磨耐刺、使用寿命长等优势,全球工程胎整体市场子午化率逐步提升。报告期内,公司的子午工程胎产能利用率整体较高,巨型工程子午胎接近满产,与行业趋势保持一致。
巨型工程子午胎主要应用于露天矿场中使用的重型自卸车,作为重型自卸车日常运输的消耗品,巨型工程子午胎的市场需求与国际采矿业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全球采矿业进一步发展,新型矿产需求不断涌现,重型机械的大量使用将促使巨型工程胎市场需求持续增长。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行业研究报告预测数据,预计2026年全球全钢巨胎的产量将达到33.8万条。总体来看,巨型工程子午胎产品的市场需求旺盛,市场规模较大,未来市场空间增长显著。
同时,巨型工程子午胎由于产品性能高、技术难度大,受到各国贸易壁垒和销售制裁的影响较小,公司等国内厂商的同类产品在相关市场销售空间更大。
3、巨型工程子午胎国产化进程加速
由于巨胎产品拥有很高的技术壁垒,以米其林、普利司通和固特异所组成的全球全钢巨胎行业第一梯队,凭借资金、技术以及品牌优势,长期占据着全球巨胎市场较大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国内轮胎企业长期坚持在巨胎领域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及技术创新,产品质量不断取得突破,逐步获得了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逐步填补了我国巨胎研发制造领域的空白,同时产品已开始批量出口至海外市场,进一步扩大了市场占有率与市场影响力。此外,随着国内矿山机械制造企业的快速发展,其生产的矿山机械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市场份额持续提升,相关矿卡主机厂对于原装配套轮胎选购国产巨胎的比例也在持续上升,进一步加速了巨胎的国产化进程。
在国内外卡客车轮胎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公司亟需发挥工程胎的传统优势,扩大巨型工程子午胎的产能,把握巨型子午胎国产化进程的业务机会,扩大市场影响力。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提高生产规模,增强中高端产品市场竞争力
报告期内,公司巨型工程子午胎订单生产满足率较低,现有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在国内外卡客车轮胎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公司正在持续推动产品结构的调整,旨在发挥工程胎的传统优势,扩大巨型工程子午胎的产能,快速提升市场份额。本次募投项目聚焦于巨型工程子午胎这一高盈利能力的产品,旨在利用近年来开发并成功应用
的最新工艺技术,进一步提升公司优势产品的产能,缩小与国际巨头在生产规模上的差距,力争以优异的产品质量努力抢占头部市场,在缓解公司现有产能压力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2、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资金实力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的资金需求持续增长。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司可以更好地满足业务扩张所带来的资金需求,为未来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为本次募投项目提供资金保障,从而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并更好地应对风险和不确定性,为公司的持续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品种的选择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及产业发展趋势,并且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上述募投项目建成运营后,可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从而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公司处于稳定增长期,业务发展较快,资金需求量较大。如果通过债务方式进行融资,融资额度有限且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一方面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攀升,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利润水平,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需要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扩大资金实力,为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进行融资能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健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
未来的偿债压力,减轻财务风险。同时,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运营以及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最终发行对象的数量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
股本的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