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15 20:00:10
证券代码:832662 证券简称:方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0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4:《累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在下列情形下的董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情况下,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二)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将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大会主持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当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
第十四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选票填写规则:
(一)投票股东应当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对应的投票表决权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选票无效;
(三)每位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如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者等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超过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则该选票无效。
第十六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核对、计算、汇总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决定董事人选时,应当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第十九条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
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若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达到”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