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船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5 19:23:36
证券代码:301311 证券简称:昆船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0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无(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助。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 其他方式进行。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式进行。 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让。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的本公司股份。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所得收益。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