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伦电子: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15 19:21:33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1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2
第五章 董事长......5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5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7
第八章 附 则......8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
财产,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及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第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批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
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
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十条第(二)
款。公司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
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高者计算披露和决策标
准。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
平均值。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
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董事会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出席董
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方可通过。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达到
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批标准的,或者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董事长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如是)的职权;
(五)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 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所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日应向全
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