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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5 17:44:41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及办事机构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受股东会委托,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
事会总人数的 1/3。
董事会成员包括职工董事一名,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中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外部董事连续任职不超过 6 年。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履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十)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十一)审议公司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
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经理层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规范经理层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刚性
兑现薪酬、严格考核退出等事项;
(十四)负责推荐公司外派至重要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审议其报酬和奖惩方案;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七)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一)制定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审议公司工资总额年度预算方案、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方案等;
(二十二)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 3.2.3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三)审议公司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总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且低于 1000 万元的的对外捐赠事项;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定及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解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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