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5 17:40:12
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25-044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相应担保。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普思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思拓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的500万元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本次为天普思拓公司向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天普思拓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天普思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03月14日
3、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杜杨北街19号5幢2层A219室
4、法定代表人:余江
5、注册资本:4,000万元
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设备制造;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网络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字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消防器材销售;专用仪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与本公司关系:天普思拓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03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主要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40,271,438.90 30,647,577.40
负债总额 27,414,622.84 15,664,604.07
其中:银行贷款 0.00 0.00
流动负债 27,414,090.85 15,663,909.27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净资产 12,856,816.06 14,982,973.33
单位:人民币元
2025年第一季度 2024年度
主要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264,651.87 25,339,643.83
利润总额 -2,127,259.69 2,460,307.92
净利润 -2,127,096.88 2,461,003.95
9、天普思拓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3、债务人:北京天普思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益、义务的合同。其中,“分合同”指债务人根据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在债权人确定的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各类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权金额、主债权清偿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额度授信合同为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与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合同形式不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体现为开证申请书、押汇申请书、合同、协议等债权人认为合适的方式。总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为准。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6、保证方式:
6.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6.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保证范围:
7.1、《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7.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7.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或行使《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8、保证期间:
8.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8.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8.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为27,714.03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52%。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