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众汽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4 21:44:25
证券代码:838030 证券简称:德众汽车 公告编号:2025-043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德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暂缓适用或者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 原因和替代方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依法不应当调整适用的, 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 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 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以免于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则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事件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告;
(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四)涉及诉讼、仲裁及其进展公告;
(五)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
(六)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八)澄清事项;
(九)股东会召开通知;
(十)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十一)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