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林生物: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4 19:41:03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核心技术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
(九)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十)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股价敏感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息,并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条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该等信息并可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董事会秘书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统一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会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