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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4 19:40:37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
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
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收支、
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
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
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
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财
务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应当为专职,负责审计部的全面
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
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
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季度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
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审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
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第十三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
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是:
(一) 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五)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等,并在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
施;
(七) 配合与外部审计单位沟通时所需提供的必要支持和协作。
(八) 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
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权限及范围
第十九条 审计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
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
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
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 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 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
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
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 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
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 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 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
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 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经审计
委员会审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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