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1 18:40:36
证券代码:300149 证券简称:睿智医药 公告编号:2025-55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 年 7 月 11 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456.0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49,796.3992 万股的 8.95%。
3、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睿智医药”)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7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3.05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 1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5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42)。
3、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45)。
4、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除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 年 7 月 11 日
2、授予数量:4,456.0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49,796.3992 万股的 8.95%
3、授予人数:123 人
4、授予价格:3.0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或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30%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30%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 40%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总股本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1 樊世新 中国 董事 180.00 3.42% 0.36%
2 陈旺龙 中国 董事、副总裁 150.00 2.85% 0.30%
3 查胤群 中国 首席财务官 100.00 1.90% 0.20%
4 许剑 中国 董事会秘书 100.00 1.90% 0.20%
5 于磊 美国 核心骨干员工 150.00 2.85% 0.30%
6 颜建章 马来西亚 核心骨干员工 100.00 1.90% 0.20%
7 丁岩冰 加拿大 核心骨干员工 30.00 0.57% 0.06%
8 陈启宽 中国台湾 核心骨干员工 45.00 0.86% 0.09%
9 邱奕凯 中国台湾 核心骨干员工 18.00 0.34% 0.04%
10 梁贵合 美国 核心骨干员工 40.00 0.76% 0.08%
11 王伟 美国 核心骨干员工 30.00 0.57% 0.06%
12 孙群 中国台湾 核心骨干员工 15.00 0.29% 0.03%
核心骨干员工(111 人) 3,498.00 66.54% 7.02%
预留部分 801.00 15.24% 1.61%
合计 5,257.00 100.00% 10.5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