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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精工钢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1 17:01:01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审核程序及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提交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业务负责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审批后执行。相关登记材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1 日
附件: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业务类型 口暂缓披露(期限: ) 口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披露事项 口是 口否
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已作书面保 口是 口否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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