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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泰山: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10 17:54:4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
际,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1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1993 年 3 月 18 日经山东省泰安市体 公司于 1993 年 3 月 18 日经山东省泰安市体
改委泰经改发(1993)第 015 号文件批准,由山 改委泰经改发(1993)第 015 号文件批准,由山
东电缆电器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 东电缆电器集团总公司和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
(集团)总公司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集团)总公司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于
1994 年 3 月在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1994 年 3 月在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1996 年 12 月 31 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重 1996 年 12 月 31 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重
2 新进行了规范,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 新进行了规范,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
(1996)第 120 号重新登记为山东电缆电器股份 (1996)第 120 号重新登记为山东电缆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
370000018023324。1999 年 11 月 3 日,公司更改 370000018023324。1999 年 11 月 3 日,公司更改
名称,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山东 名称,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山东
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10 月 13 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更改名称,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日,公司更改名称,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册登记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842400。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3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4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5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6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7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8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10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泰安市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泰安市国有资产
管理局和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管理局和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分别于 1994 年 3 月以实物资产、现金出资。 分别于 1994 年 3 月以实物资产、现金出资。公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56,531,571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56,531,571 1,256,531,57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 1,256,531,571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2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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